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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项目
2025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指南
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于1月8日发布《2025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指南》,为促进我校国际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工作高质量发展,方便我校广大师生提前做好相关准备,现全文转发该指南。除指南外,相关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和流程也会根据上级通知陆续适时发布,请持续关注南艺国际交流处官网(https://gjc.nua.edu.cn/)与官微(南艺国交处)。
2.访问学者:3–12个月。
3.博士后:6–24个月。
4.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一般为36–48个月。
5.联合培养博士生:6–24个月。
6.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一般为12–24个月。
7.联合培养硕士生:3–12个月。
8.攻读学士学位本科生:一般为36–60个月,具体以相关项目规定为准。
9.本科插班生:3–12个月。
资助期限一般根据留学期限、个人申请、申请时提交的外方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项目规定的最长资助期限、专家评审意见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留学期限与资助期限保持一致,个别情况下留学期限可以长于资助期限,具体以录取文件为准。
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不应超过外方规定的留学期限和所申请项目规定的最长资助期限。其中,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低于外方规定的留学期限的,资助期限一般按个人申报期限确定,且不高于所申请项目规定的最长资助期限。
2.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国家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使命感。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申请时年龄满18周岁。
4.身体健康,心理健康。
5.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及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6.符合申请项目的其它具体要求。
第七条 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
2.已获得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助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3.已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
4.曾获得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助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自资格有效期到期之日起不满2年。
5.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两年。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主要的“项目制”项目包括: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高校合作项目(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与行业部门合作项目,国际组织后备人才培养项目,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专项,以及国际区域问题研究及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中的国别和区域研究人才支持计划等。
第十条 各项目的选派规模、申请条件、选拔办法、时间安排等请查阅具体项目指南(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符合申请条件者,应按规定程序和办法申请。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项目要求,组织评审,确定录取结果。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查询录取结果。
第十六条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按要求签署《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向所在单位和国家留学基金委办理派出手续,抵达留学所在国后按照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提示和我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报到手续,确认资助起算时间。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自觉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按要求完成留学计划,自觉接受留学单位、国内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满足领取奖学金条件。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学成后应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须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本科插班生无回国服务期要求。
第十九条 鼓励留学人员在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成文、发表、公开时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在选拔录取阶段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助期间,如有不符合本指南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国家留学基金委有权对当事人采取退回申请、取消资格、终止资助、追偿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指南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